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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费用可否调整?有何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0/2/4   来源:侯二朋    阅读:394 次

2020年1月20日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肆虐。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应急机制。养老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纷纷执行政府的防控措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老年人暂时无法回院住养、运营成本上升、因防控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等。为此本文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对如下几个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

1.养老机构为执行防控措施向老年人增加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费?

2.养老机构因疫情防控导致食材成本上升是否可以临时提高伙食费?

3.养老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过程中院外住养老年人护理费、床位费如何收取?

一、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订立时的情况相比,客观情况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有的变化是经营者或客户应承受的商业风险,但有些变化过于巨大,以至于再按照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不公平,甚至履行已不可能。所以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

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情况相似。“非典”时期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文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前半段即源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关于情势变更条款的规定,后半段则源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虽然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但自2003年以来,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发生更本性变化,该文件对新冠肺炎疫情仍具有借鉴意义。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合同履行也要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 构成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构成情势变更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继续履行合同会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就目前行业现状来看,养老机构仍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仅是实施封闭式管理或者按要求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所以在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养老机构基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老年人服务项目增加、食堂经营成本、整体运营的上升。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养老机构运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的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对养老机构权益有重大影响。所以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提高收费标准。而对于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养老机构而言,在院外住养的老年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无法返回机构住养,导致其在养老机构住养的目的无法实现,老年人及其相关第三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2.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养老机构因执行政府部门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限制老年人返回机构的,符合前述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根据该规定,养老机构为在外老年人提供返回住养服务的责任,可以根据政府部门规定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予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而对在院外的老年人来说,由于养老机构根据规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其无法回院住养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可以要求解除养老服务合同。

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临时调整措施

基于如上分析,如果养老服务合同就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没有另行约定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在院老年人因疫情防控增加服务项目的服务费

目前大多数养老机构为了响应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减少老年人聚集、外出等,为老年人增加了服务项目,包括送餐、代配药、代购物等。若符合护理等级调整规定的,养老机构可以调整相应的护理等级,并按照调整后的护理等级收取服务费。若不符合护理等级调整规定的,可以按照特需服务项目,加收单项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将收费标准送达给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

2.在院老年人因疫情防控的伙食费临时调整

按照养老机构收费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伙食费是按照食堂运营成本收取的。如果因疫情防控导致食堂运营成本增加的,养老机构可以要求临时提高伙食费标准。养老机构在临时提高伙食费标准前,应进行食堂运营成本核算,核定拟提高伙食费的标准。养老机构宜做好提高伙食费的准备工作,强调是临时性调整,何时恢复原来的标准,根据食堂运营成本、疫情防控措施解除等因素综合确定。养老机构应将提高伙食费标准及其核算依据,送达给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并予以公示。

3.可以结合机构整体运营成本增加情况临时提高护理费收费标准

由于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势必增加。这是养老服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令养老机构、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养老机构可以根据整体运营成本变化 ,依法要求提高护理费收费标准。

4.疫情防控期间在外住养老年人的护理费、床位费

(1)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之前,老年人已到院外住养的,如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相关第三方就到院外住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若该约定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也可以参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2)老年人因疫情防控无法返回院内住养,且不要求解除养老服务合同的,在不能返回期间的护理费、床位费,养老机构应在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的暂停住养期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减免。不能返回期间是指老年人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

(3)老年人因疫情防控无法返回院内住养,且要求解除养老服务合同的,养老服务合同可以解除。养老服务合同解除之前的护理费、床位费,若发生在防控措施执行导致不能返回期间的,由双方协商减免;发生在防控措施执行之前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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