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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为劳动者“调岗”的操作要领
发布日期:2021/4/2   来源:侯二朋    阅读:599 次

养老机构为降低用工成本、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益最大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偶尔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在此过程中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极有可能会构成滥用用工自主权,引发劳动争议,导致养老机构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为降低养老机构劳动用工风险,本文就劳动用工中“调岗”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分析,供养老机构参考。

一、养老机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

养老机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可以分成如下三种情形:

1、养老机构与员工协商一致予以调整。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只要能协商达成一致,就不会发生争议。这是养老机构调整工作岗位最常用的方式。

2、养老机构与员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此种情形下养老机构面临较大风险,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注意收集证据。

3、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员工岗位。此种情形下养老机构应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收集保存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证据,以预防发生争议。

以下本文将上述三种情形逐一具体分析。

二、养老机构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所以养老机构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防止员工反悔,养老机构应当取得员工同意调岗的签字确认文件。无论文件的形式如何,可以是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也可以是员工签字表示同意调岗的内部流程单,还可以是员工同意调岗的签字确认通知书等等,不一而足。

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角度来说,最好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就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及劳动报酬等进行约定。这对防止发生后续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三、养老机构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一般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司法实践中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养老机构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可见,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意见,养老机构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二是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中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以上浙江高院、广东高院的意见基本一致,都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所以养老机构在与员工进行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养老机构应注意在此过程中收集与员工沟通协商的证据,以证实机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如果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后以旷工或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的,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稍有不慎有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养老机构要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以预防败诉的风险。

四、法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养老机构应当或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养老机构应当另行安排劳动强度低于原工作的新工作。这是养老机构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以证明岗位调整的合理性、恰当性。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例如,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原从事前述工作的,特殊时期应通知女职工进行调整工作岗位。

上述情形下,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向劳动者发送通知的,均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留协商过程会谈记录、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劳动者表示同意或拒绝变更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此法定的情形下,养老机构可以相应调整员工的工资。

养老机构有用工自主权,但权利不可滥用,调岗需有现实必要性,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调整员工岗位,有利于营造融洽的工作氛围,减少劳动争议和员工流失,为养老机构经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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