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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特殊”入住需求中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21/4/2   来源:侯二朋    阅读:428 次

前言

由于拟入住老人的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养老机构在接待入住咨询时,常面临一些“特殊”的入住需求,机构从入住率角度考虑自然希望可以满足老人的“特殊”需求,但这些“特殊”需求常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夫妻同住,一方可承担全部或部分护理任务

【情况描述】

该情况常出现于夫妻双方在认知和行动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时,例如一人是自理老人,另一人是高度依赖护理老人。鉴于养老机构原则上实行分类护理,因此易出现夫妻双方虽入住同一机构但无法同房居住的情况。因此,实践中常有老人要求夫妻同房居住,由可自理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护理任务。

【法律风险】

1.护理等级未如实评定,导致老人护理等级偏低,提供的护理服务无法保证老人人身安全;

2.未与老人事先明确约定护理服务内容,自理老人不清楚哪些护理服务应当由机构来提供,越俎代庖导致老人遭受人身损害;

3.自理老人未经过专业护理培训,护理服务不到位导致老人遭受损害,以及老人遭受损害时无法清楚区分各方责任;

4.自理老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机构未及时发现其已难以胜任护理工作。

【应对策略】

机构应当正视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机构硬件设施及服务水平,确实难以实现上述家庭式护理的,可在向老人解释原因后告知其另行寻找养老机构。而对于立志于从事高端养老、特色养老服务的机构而言,则应当正视上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老人“特殊”需求。

1.据实对拟入住的两位老人进行护理等级评定,再与老人沟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护理服务范围,认为自理老人承担的护理部分存在风险的,可告知其该部分由机构来履行。

2.在第一点基础上,机构与老人签订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护理服务范围,告知其不可擅自超越范围为护理老人提供服务,否则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3.机构应注意日常观察,注意两位老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若发现异常则可要求对护理等级重新进行评估。

二、老人与子女同住,由子女照顾老人

【情况描述】

此种情况常发生于子女经济状况欠佳,但具有一定空闲时间,子女要求与老人同住并承担照顾责任时,甚至有子女要求成为机构员工,由其照顾老人并承担部分院方事务,以此谋求机构免收或少收养老费用。

【法律风险】

1.此种情况下机构难以保证护理服务的延续性,其风险大致上与前文第一种情况相似。

2.若机构聘用子女为员工,则会给机构带来极大的管理压力,并容易衍生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

1.机构对于聘用子女为员工的情况应当极力避免,若子女确实可从事护理员工作,则应当要求其服从机构管理与安排,与其他护理员一视同仁,不可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挑选。

2.机构若答应子女与老人同住,建议最好由子女承担全部护理责任,机构仅提供床位、送餐等保障类服务。若机构也需承担部分护理服务(如助浴、擦身)等,则机构可参照本文第一种情况处理。

3.对子女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护理技能。

三、夫妻同住,自带护工照顾

【情况描述】

此种情况时护工常已经照顾老人有一段时间,家属基于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及后勤保障更优化的考虑,要求入住机构但护理服务由其特聘的护工全权负责。

【法律风险】

1.护工被认定与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用工法律风险;

2.机构无法对护工进行有效管理,因护工原因导致老人遭受损害时机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1.机构原则上应当以自己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自带护工为例外;

2.对护工进行适度管理,在其上岗前进行必要培训,保证护理服务的基本统一,并向家属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3.机构亦可考虑为家属推荐护工,以护工承包老人的全部护理服务模式为需要24小时同吃同住的老人提供服务。具体可详见本公众号往期文章“从一则案例看养老机构节约用工成本的途径”。


实践中还有老年人及家属各式各样的特殊要求,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量力而为,切不可为了提高入住率而答应家属的不合理要求。总体上看,机构在面对各种特殊情况时,可把握下述几点:

1.详细了解清楚老人及拟同住人员身体及精神状况,据实确定护理等级;

2.一旦涉及双方共担护理职责,则机构应与老人或家属明确双方各自的护理范围,并从专业角度考虑护理范围划分的合理性;

3.将双方商定的结果以文字形式确认下来,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拟定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合同。




北京大成(杭州)侯二朋律师团队

专注于养老产业法律服务,研究全国及各地区养老产业政策,服务于养老机构、养老产业投融资、养老地产等领域,以遍布世界各地的大成律所办公室为依托,为有志于从事养老产业发展的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和商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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