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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服用自带药品后在敬老院摔伤案
发布日期:2019/4/10   来源:侯二朋    阅读:397 次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陈某入住敬老院,双方签订入住协议,约定护理等级为特护B,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使用辅助器具、二便护理、协助进食、饮水、用药等。入住协议载明老人、亲属自带药物给老人的服用的,应交给敬老院统一管理、分派,但敬老院不承担老人服用自带药物产生的一切后果。

2016年8月,陈某的女儿给陈某服用新药,服用后陈某出现嗜睡、双脚无力等症状,护理员注意到这些症状并多次向陈某的女儿反馈。

2016年9月,陈某参加敬老院活动后,非常困倦,护理员用轮椅将其推回房间休息。休息前护理员将陈某扶到床边的便椅上小便,护理员叮嘱陈某不要自行起身后去照顾另一老人。陈某自行从便椅上起身而摔倒,随后送往医院救治。


二、法院判决理由

(一)敬老院对陈某摔伤存在过错

1、关于护理员有无叮嘱陈某不要自行起身

敬老院提交了护理记录本、证人证言、与陈丽华女儿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护理记录本中多次提到护理员将陈某服用新药后出现嗜睡、双脚无力的症状反馈给陈某的女儿,事故发生前的护理记录中提到陈某白天坐轮椅时加了安全带,且为了防止陈某忘记自己双脚无力,护理员已将学行拐放于其拿不到的地方。

护理记录前后连贯、相符,印证了护理员能比较细心关注陈某的情况,因此其声称当时已叮嘱陈某小便完毕后要等护理员回来扶着才起来的陈述具有可信性,法院予以采信。

2、关于护理员工作是否存在疏忽

事发前,护理员明知陈某存在嗜睡、双脚无力的症状和陈某有时会忘记自身双脚无力。并且,二便护理是双方入住协议中约定的护理服务,护理员在明知陈某状况的前提下,应当护理陈某上床休息后方能离开。法院认定护理员工作存在疏忽,不因叮嘱了陈某自行起身而免除责任。

3、关于敬老院是否存在过错

护理员护理陈某是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由敬老院承担。护理工作任务重、迫切需要去护理其他老人不是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而是敬老院内部管理问题。

故,法院认定敬老院对陈某的摔伤存在护理疏忽之过错。

(二)双方责任承担比例

陈某的摔伤是多方原因共同造成的:

1、服用新药导致的双脚无力;

2、参加敬老院活动后身体疲惫,且服用新药后嗜睡;

3、护理员不在身边;

4、不听护理员劝告自行起身。

法院认为:

1、敬老院收取护理服务费用,不因是公立非营利机构而减轻注意义务,大小便护理、协助使用辅助器具本是入住协议约定的敬老院护理服务职责,护理员未妥善护理是造成陈某摔伤的主要原因。

2、陈某年逾古稀,是特护对象,事发前存在嗜睡、双脚无力症状,要求陈某对自身安全尽到与普通人相同的注意义务违反生活常理,且与其需要护理而入住敬老院存在逻辑矛盾。考虑到陈某确因服用自带药品而出现嗜睡、双脚无力,且自行起身而摔伤,应对摔伤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敬老院对陈某摔伤承担70%责任。


三、养老机构经营借鉴

本案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可供养老机构经营借鉴:

1、做好护理记录台账

详实的护理记录台账是证明敬老院尽到照护、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后,养老机构无法证明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也无法证明老人、亲属存在过错,最终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敬老院护理记录详细、完整,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护理员对陈某细心关注,且陈某嗜睡、双脚无力是服用女儿携带的药品造成。假如敬老院护理记录混乱,无法证明护理员发现老人因服用女儿携带的药品造成嗜睡、双脚无力,并且未及时向亲属反馈老人身体异常和采取安保措施的,敬老院或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2、做好探视携带物品管理

生活中,亲属探视老人的,往往会携带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其他物品,对于携带食品、药品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养老机构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告知老人、亲属等。

本案中,敬老院在入住协议中载明了自带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免除内容,对自带药品实行统一登记、派发管理,能够有效避免老人自行服用药品后护理员、敬老院不知情,防止老人之间药品交叉服用等混乱情形,造成更大事故和损害后果。

3、护理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

本案中协助老人如厕属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护理员尽管在帮助老人坐稳便椅并提示老人不要自行起来后离开老年人,但是理应预见到老人可能会独自起来所遭受的伤害风险。而护理员没有做到谨慎义务。客观上对养老机构来说,一个护理员需要照料多位老人,但是确保正在服务的老人处于安全状态更为重要。在做一具体服务项目时,应完成服务内容,并将老人置于安全状态下方可。护理员不宜同时为多位老人完成约定的护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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