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买其所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认为,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或者公司可以收购股东股权的情形,也是合法的。但不能违反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