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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民发〔2015〕317号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做好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工作,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11月19日
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财政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政关系,推动财权与事权对等化。明确界定市、区两级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与责任挂钩、充分体现养老服务职能的资金分担制度。
二、补助内容
(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
1.主城区社区助老服务补助。对主城区社区购买的助老服务进行补助。该补助主要用于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社区老年人的情况摸底、为老服务活动的组织、养老服务需求申请受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与运营等。市里按照主城区每位老年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持证奖励及入职奖补。提倡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对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主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到每年年底)并持续缴纳劳动保险的非事业编制养老护理员,市里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3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采取补差方法)。高校和中职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市主城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市里每年核定一定名额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其中已享受省里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里补助。
补助名单由区里受理汇总后初审,市里审核后给予区里补助,由区里落实给护理员,市直属管理的养老机构由市里直接受理汇总。
3.社保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从事护理岗位,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补助由人力社保局落实。
4.养老服务培训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的,按照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人300元的补贴,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人600元的补贴。对在杭州主城区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80%的补贴。在岗及转岗技能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由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情况直接向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对市级组织的养老机构院长、高级管理人才、师资和指导中心、照料中心主任的培训给予补贴,该项资金按照每年实际投入情况,结合市民政部门年初预算情况,给予安排。
(二)养老机构相关补助,根据《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
市里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范围。
(三)公办福利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
对区、县(市)、街道(乡镇)举办的立项或经主管单位批准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进行补助。主要包括:区、县(市)、街道(乡镇)举办的光荣院、福利院(含孤儿院)、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福利机构的新建和修缮类改造项目。
(1)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批复的按照建设项目决算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
对主城区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项目决算报告的15%予以补助。其中区级社会福利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街(镇)级社会福利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对萧山、余杭、富阳和四县市社会福利机构按项目决算报告的10%予以补助。其中区级社会福利机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街(镇)级社会福利机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300万。
(2)由各地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的修缮改造类项目一次性补助标准:公办福利机构(含公建民营)进行的修缮改造项目,主要用于消防和安全项目改造的,可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2年内凭项目决算书和区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批复金额按照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年度养老服务重点工作补贴。
对于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因素分析法确定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对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运营、老年食堂的建设与运营、养老服务补贴等)、机构养老服务、其他养老服务重点工作等设定不同的系数和当项工作得分,根据得分确定各地资金补助金额。
每年年初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因素分析法,下发当年度养老服务工作补贴重点。当年度采取预拨方式,年底由市民政局组织考核,委托第三方开展抽查,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得分,第二年按照考核得分,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资金监管
(一)落实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各项养老工作的发展,要按时发放到各区、县(市)及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市级资金补助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对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健全资金补助资料逐级上报核查制度。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一旦发现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四、其他
1.《关于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通知》(杭行民发〔2013〕286号)和《市级福彩公益金关于资助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新改扩建项目的通知》(杭民发〔2013〕337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文所指主城区包含江干、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滨江、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3.本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