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余杭民政信息网 时间:2016-09-14 01:14:50 浏览量:254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
资助为老服务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为老服务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6日
杭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
资助为老服务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为老服务,进一步激发活力,创新供给,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意见》(浙财社〔2015〕1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现就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为老服务创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
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每年10月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为老服务项目的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为老服务创新项目要求
1、社会需求广泛性:项目聚焦老年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助于解决项目实施区域或全市范围内老年人群遇到的普遍问题。
2、现实要求迫切性:项目所解决的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现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未开展足够的专门服务以满足此部分需求,亟需公益服务项目的介入。
3、目标定位公益性:项目服务指向明确,受益群体精准,公益色彩突出,实施后有助于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4、项目理念创新性:真正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整合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力量和资源,项目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5、资金预算科学性:项目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落地性、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较强。
6、实施主体专业性:项目实施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拥有为老服务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项目执行团队人员配置得力、分工合理且普遍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三、为老服务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和范围
根据年度为老服务创新项目公益创投总金额,拟定资助重点和项目数量,单个项目资助金额10—20万元。
项目范围包括:
1、老年生活服务项目:主要是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助医等日常照护和智慧养老服务,以及失能失智及特殊困难老年人重点关爱服务等。
2、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与管理项目:主要是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的社会化运营和对外服务等。
3、老年精神文化项目:包括老人健康促进、心理慰藉、法律援助、文体活动的组织开展等。
4、为老服务支持项目:包括为老服务综合体(园区、街区等)的培育与打造、养老服务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老年志愿者银龄互助项目、养老服务调查研究与标准制定、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培育、养老服务和设施标准制定等。
5、其他为老服务项目:包括其他事关老年人、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项目。
四、项目承接主体条件
1、在杭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社会信誉良好;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固定办公场地、设备等;
5、具有开展项目所需稳定的人员队伍,且具有较好的执行能力;
6、上两年度年检合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新成立的除外);
7、在社会组织评估中获得3A及以上等级,或有开展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五、实施流程
1、项目征集。每年1-3月,由市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为老服务创新项目需求。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养老服务发展重点,推荐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为老服务项目。
2、项目审定。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局结合项目征集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当年度为老服务创新项目内容和资助金额。
3、项目招标。每年5-6月,市民政局在相关公开网站发布为老服务创新项目立项目录,并接受社会组织正式申报。由市民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承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协议)。
4、项目跟踪。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社会效益进行督导和评估。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和第三方评估情况,拨付项目专项资助金。
六、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管
1、项目实施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和公众的监督检查。
2、项目承接单位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项目合同(协议)的内容和资金预算及时开展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非法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凡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验收后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组织,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已立项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单位、个人转让。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组织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27日起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