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发〔2014〕283号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
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4号)精神,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
(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
(三)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二、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一)床位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2、补助方式。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金额;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金额。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到期未达到规定入住率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下拨(自登记之日起满6年内未达到入住率的不再给予补助)。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的养老机构按本通知给予床位建设补助。为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养老机构继续按原有标准、政策规定将剩余应补资金由市里一次性转移支付给区里,由区里根据养老床位情况逐年予以补助给相应机构,对于机构在以后年度中内因拆迁等各种原因引起养老床位减少的,由区里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市级补助资金,对每年的结余资金通过体制内结算方式返还市里。
(二)床位运营补助
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标准的床位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老人、失智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配套补助。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满一个月则不能享受补助。床位运营补助时间为3年,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获得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行补助。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
养老机构申请资金补助,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送《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机构上报的材料,区、县(市)民政局应对其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各区、县(市)对补助项目应进行公示,并由区、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每年的补助资金在第二年度3月底前,区、县(市)民政局向市民政局上报申请文件,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上报材料
1、区、县(市)民政局上报申请补助文件。
2、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一机构一表)。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级评定资质证明。
4、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还需提供补助人员名单汇总表(含身份证、入住时间、离院时间),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应有经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对失能、失智老人评估材料。
5、公建民营的还应提供运营者与政府机构签订的合同。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对各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部分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再联合下发补助文件。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各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市级补助在区、县(市)落实补助后再下拨。对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区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助。
四、相关说明
(一)对养老机构的各项补助,均以养老机构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书为前提。
(二)市、区两级公示时间各不少于7天,公示网站为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网站。
(三)对自建用房的认定,认定的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运营补助需老人在机构内入住满30天以上方可给予,从签订合同后实际入住日期的第2天起算。
(四)对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括已获得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人月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人月数,以后有新政策根据新政策执行。
(五)同一地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设立起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建设补助。
(六)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已享受过市、区(县、市)财政补助的(三年内),除新增床位外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未享受公办养老机构补助的,可按租赁方式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七)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八)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给予补助,评估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
(九)对床位张数的认定,各区、县(市)民政局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应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验收,要有实地验收记录,主要验收床位数及是否符合养老机构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十)因运行时间不满一年尚未进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按照三星级标准进行补助。运营时间满三年仍未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不再给予运营补助。
(十一)主城区异区养老的运营补助各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结算。
(十二)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十三)对于已享受建设补助再新增床位的养老机构,其入住率按机构总床位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区、县(市)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规定。
(二)养老机构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要按时发放到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助,按照每年建设补助不低于100%,运营补助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市里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补助的审核,层层落实责任人。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依法追求申报人、审核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日
附件
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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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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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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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公办 □社会办非营利 □社会办营利 □公建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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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床位 |
张 |
入住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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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星级 |
□五星级 □四星级 □三星级及以下 □尚未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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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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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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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项目 |
建设 补助 |
建设类型 |
□自建 □租赁 |
新增床位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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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满1年 □运营满3年 |
入住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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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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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补助 |
月入住: 人次; 其中月入住(失能、失智老人)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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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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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补助 |
投保床位: 张 |
投保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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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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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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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市财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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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局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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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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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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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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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机构留存一份,报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各备案一份。
2.运营补助根据月末单位入住人数来统计,1人入住1个月统计为1人次。
3.有区、县(市)财政补助的,需区、县(市)财政局盖章。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