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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16   来源:网络    阅读:480 次

常政发(2017)54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16

常熟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利用好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源优势,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26)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坚持“以老为本、保障基本,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适度保留、适当集中、科学运行、功能升级”的要求,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全面展开,调整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职能明确、运行高效、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保留常熟市敬老院为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主要承担保障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政府明确的特殊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其它公办养老机构均纳入改革范围。到2018年,全市50%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社会化运营;到2020年,全市除常熟市敬老院外,其它公办养老机构全部实现社会化运营。

  二、改革要点

  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公办养老机构,要按照确保“公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升、医养融合深度发展”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建民营(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途径,以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运营机制改革。

  (一)实施主体。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其中,市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镇(街道)属养老机构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镇(街道)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招募)方式引入养老机构经营主体。鼓励引进热心养老事业、拥有资本实力、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运营经验的法人组织实行规模发展、连锁经营。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发布招标(招募)公告。

  (三)工作进度。由属地政府根据上级养老机构建设要求,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状况、现有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入住情况、运营服务、周边环境等,有计划推进改革工作。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5张,护理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70%,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四)资产处置。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由所有权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不动产租赁、动产转让”的处置办法,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员工安置。要根据现有工作人员的不同身份性质,切实做好安置分流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有情操作,确保人员稳定并顺畅衔接过渡。事业性质人员原则上保留其身份性质并由各板块安置其适当岗位。对于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化用工人员,改革后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改革前的原劳动合同期限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改革前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化用工人员如本人不愿意与改革后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协商,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六)收费原则。做好现有已入住老人的收费服务衔接过渡工作,对已入住老人收费标准自改制正式实施运营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确保已入住老人安心安定,今后逐步与市场接轨。新入住老人的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一次性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承接方要协同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确保养老机构稳定运营。

  (七)医养融合。实施公建民营改革的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少于总床位数的70%。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对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必须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相应的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医药卫技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对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无条件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的,应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应急通道,通过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巡诊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必要时转诊;具有养老院、护理院双重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可综合利用护理院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为全体老人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一)建设补贴。对实施社会化改革的公办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100张及以上的,市财政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经费分期拨付,改革完成当年经验收合格后拨付50%,入住率达到70%后,分两年付清余额。镇级公办养老机构的补贴下拨至所属镇(街道)、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补贴下拨至市民政局,由镇(街道)及民政局根据各自实际自主确定下拨。

  (二)考核奖励。引入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对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同等级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实现公有资产与社会运营管理主体相结合的最大效益。

  (三)其它。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的,运营补贴、特殊对象供养补贴、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税费优惠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常熟市扶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的实施办法》(常政发)〔201511号)、《常熟市特困家庭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政府资助老人办法》(常政发规字〔20162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办、农办、人社局、卫计委、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编办、江南集团、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相应成立镇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民政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做好对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申请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三)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后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运行主体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绩效考核。细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任务,将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社会力量举办、经营养老机构建设列为“新风杯”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指导,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质量和效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1231日。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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