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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公办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7/9   来源:网络    阅读:448 次

花府办发(2015)73

各乡()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花溪区公办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9

花溪区公办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花溪区公办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公办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财政投入,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规定,拟对花溪区各公办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特拟定《花溪区公办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花溪区现有公办敬老院两所,分别是青岩镇中心敬老院、麦坪镇中心敬老院,共有床位140张,目前我区共有“五保老人”134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仅为21人,集中供养率为15.6%、床位利用率为15%。长期以来,由于公办敬老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资金不足等问题,导致公办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跟不上,入住集中供养率低,达不到贵阳市“2015年五保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敬老院床位利用率达80%,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达80%”的目标要求。

  二、“公建民营”实施内容

  ()明确总体要求

花溪区公办敬老院“公建民营”通过民主发包、竞争比选等方式,承包给具有一定资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社会力量运营。对外营运中必须优先满足辖区“五保”老人入住需求,剩余床位对外运营。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属地乡()为管理主体,财政、民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监管的方式。

  ()准入和退出机制

  1、准入条件

  机构承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2、准入方式

  属地乡()会同财政、民政、国资等部门制定具体承包、竞争比选方案,并严格按照程序确定承包方。

  3、签订合同

  确定租赁关系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承租方、监管方、租赁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租赁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公办敬老院的属地乡()作为承租方,对敬老院日常监督管理负主要责任,财政、民政、审计、国资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租赁物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其中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政府所有,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只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租赁方不得将承租的敬老院作为银行抵押物贷款、转租、改变经营用途等。

  (4)对外运营的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5)承包时限、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具体协议商定。

  (6)退出机制。合同期未满,承包方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向属地乡()提出申请,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续签。承包方退出时,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属国有资产所有,承包方无权处理。

  (7)监督机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由监管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①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②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③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⑤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⑥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⑦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⑧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⑨年审不合格的。

  ()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1)公办敬老院承包后,其资产包括固定建筑、土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所有性质不变,属国有资产,承包所得收益为国有资产,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上缴区财政。同时,取消原拨付给每个敬老院的年运营补贴3万元,院内部设施设备购置、环境改造整治、院内绿化美化及所有运营经费开支等,均由承包方投资和承担,政府不予补贴。

  (2)公办敬老院覆盖区域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交由承包人全权管理,其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五保供养金、低保金,以上两项补贴标准按当年花溪区发放标准)按照现行五保供养和低保金发放方式一并拨付给承包人,作为“五保”老人入住供养费用,除此以外,区、乡两级政府不再给予任何经费补贴。但承包人必须保证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同院内其他老人同吃、同住、同管理,不得歧视排挤“五保”老人。

  (3)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属地乡(镇、社区)。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其生病护理和去世后的后事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属地乡(镇、社区)、区民政局共同协商解决。

  (4)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

  (5)原敬老院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由属地乡(镇、社区)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6)原敬老院的床、柜子、空调等固定资产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移交时,双方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承包人对原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好维护,因承包人使用不当造成损毁的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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