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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7/1   来源:网络    阅读:439 次

发文机关

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4.07.01

生效日期

201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民发〔201414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

成民发(2014)14

各区(市)县民政局、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全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 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确保公益性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现就加强我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 ,优先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年人、高龄老人等提供服务 ,基础收费实行政府核价的养老机构。 全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统一名称和标识 (详见附件) ,管理主体为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努力实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长远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 ,不断满足入住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运营主体

(一)基本条件。 申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应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证照齐全,且在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与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二)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 的 运营者。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在区(市)县区域内进行公示。

(三)承担责任。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 、 法律责任。

(四)签订合同。 区(市)县民政部门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 。 区(市)县 民政 部门 应当将合同文本 、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

三、服务对象

(一)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满足所属行政区域和结对区域内下列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

1.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2. 重点优抚对象;

3.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 ;

4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二)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要 根据与 结对区县分配的床位, 为优先服务对象在床位数上作好预留。按适度普惠原则, 空余床位可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服务规范

( 一 ) 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 相关 服务 应 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并按照协议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

( 二 ) 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 三 )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基础收费按规定程序报区(市)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

(五) 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资产管理

(一) 区(市)县 民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 ,并加强监管,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 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名称和标识(略)

成都市民政局

2014 年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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