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限于愿意从事养老护理员的劳动者年龄往往偏大,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这些已届法定退休年龄的护理员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在全国范围来说,有些地方是一概认定为属于劳务关系,有些地方是根据客观情况既有可能是劳务关系,也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但是对认定为劳动关系会从严掌握。
案情简介
原告宁某某于1965年1月2日出生。被告老年公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服务。2020年5月2日晚9时30分左右,原告宁某某在被告老年公寓四楼公共厕所处摔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11日出院。
2020年6月16日,原告宁某某以被告老年公寓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6月19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告宁某某已于2015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随后原告宁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宁某某于1965年1月2日出生,其请求确认与被告老年公寓存在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5月1日,此时原告宁某某已年满55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宁某某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对该案所涉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问题,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做了部分规定。
该解释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该规定来看,如果养老机构招用的养老护理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认定养老机构与护理员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自无异议。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等法官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载《人民司法》)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人民法院对此应作实质审查。该意见可能会成为接下来人民法院判定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重要依据。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对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相关人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慎重终止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相关人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外,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之间均较大可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所以养老机构与聘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宜签订劳务合同,但对于因养老机构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案例来源
参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737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