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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床位腾退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21/4/2   来源:侯二朋    阅读:513 次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起有关床位腾退的诉讼案件,对养老机构做好床位腾退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老年人及家属不配合床位腾退会给养老机构的床位管理带来阻碍。而且养老机构的床位周转与经营效益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护理员的工作效率也有间接的关系。在我们办理的该起案件中,养老机构的床位供不应求,被告陈某及家属不配合床位腾退,导致床位被人为空置。养老机构遇到床位腾退困难时,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好能制定疑难床位腾退问题处理预案,以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某养老机构(甲方)与老年人陈某(乙方)及陈某的孙子姚某(丙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乙方入住甲方处,护理级别暂定三级,丙方作为委托人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需要保留床位者,中断时间在一周以内的,床位费、护理费全额收取;中断时间在一周及以上至二个月(生病住院者三个月)以内的,床位费照收,护理费不计;中断二个月(生病住院者三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保留床位,确需保留者,床位费按100%收取,护理费按80%收取。床位费每月1600元,护理费每月620元。

协议签订后,陈某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支付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5月1日,陈某因病经120送医院治疗。之后陈某未再回到养老机构,其原料居住的房间也一直未腾退。2017年9月上旬,养老机构向陈某及其子姚某寄送了书面催费通知书,但该邮件被退回。2017年9月14日,养老机构得知陈某已入住其他养老机构,前往看望陈某。2017年10月12日,养老机构委托律师向孙子姚某及陈某的儿子寄送律师函,通知案涉的《入住协议书》自2017年9月15日解除,要求各被通知人前来腾退房间并结清费用。后经养老机构多次联系,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陈某之子于2018年1月30日到养老机构办理了房间腾退手续。

案件争议焦点

2016年5月1日陈某生病后未返回养老机构住养,其住养的房间未腾退时间段内护理费、床位费如何支付?

法院观点

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的床位费和护理费,虽然床位空置确系陈某及其家属未来办理腾退手续,但根据协议书“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需要保留床位者,中断时间在一周以内的,床位费、护理费全额收取;中断时间在一周及以上至二个月(生病住院者三个月)以内的,床位费照收,护理费不计;中断二个月(生病住院者三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保留床位”的约定,在陈某外出住院超过三个月后,养老机构可以不再保留床位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不是任由床位空置。故对于后续床位空置产生的损失,养老机构和陈某均有责任。对于护理费,在陈某住院三个月期间,按约不计;三个月以后,因陈某已长期不在养老机构住养,养老机构仍主张收取亦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床位费仍由陈某承担,至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的床位费由养老机构与陈某各半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是由老年人因病住院后再未回到原告住养引发的床位腾退争议案件。老年人亲属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无人前往原告处办理床位腾退手续。老年人到其他养老机构住养,事实上已再不需要原告的床位,但由于老年人的财物仍放在原告处。这些财物的归集整理是个棘手的问题,如果没有家属在场,原告担心引发新的财物丢失等争议不敢擅自整理。由此导致发生了床位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长达21个月的空置期。在此过程中原告多方努力希望能尽快腾退床位。但是在遇到困难后没有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及时阻止床位费的发生,进而被法院认为对床位空置也须承担责任。

法院作出如此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入住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是靠一己之力只是不停地口头催促。

床位腾退处置方案建议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非常有价值的经验教训。养老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管理床位腾退。对于出现异常的腾退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步骤:

1、确定老年人及亲属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入住协议书》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如果符合的,应及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按照合同约定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告知解除合同的后续处理手续。

2、如果老年人及亲属收到通知书后不办理床位腾退手续的,仍拒不办理腾退手续的,应考虑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在起诉之前,养老机构努力争取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床位腾退手续的证据要予以保存。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是老年人及家属违约拒不办理腾退手续。如果床位空置的,也可以佐证是对方的过错。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录音、护理记录、照片、视频等,但要做到证据取得时间清晰、当事人身份信息可辨。

4、如果老年人已离院,但财物仍在机构内的,可以考虑将老年人的财物整理后通知家属领取。在整理老年人财物时最好能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考虑到成本问题,不适宜办理公证手续的,建议对整理财物的全过程进行录像,由两个人共同整理,一人整理财物,一人做记录,把财物登记清楚,并在录像前进行展示,整理完成后予以封存。最后把录像保存在录像设备中,不要剪切,带争议处理完毕再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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