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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监护人”谁来做
发布日期:2021/4/2   来源:侯二朋    阅读:580 次

引言

2018年3月7日,杭州都市快报一篇名为《住大房子、不缺钱,杭州这对老夫妻每天发愁:怎么没有一个养老院肯收我们》的文章吸引了大众眼球,文中提到,杭州一对爷爷奶奶退休工资优渥,但因为子女长期不在杭州,无法满足养老机构关于在杭“监护人”的要求,而无法找到心仪的养老机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文中提到的“监护人”,看看这一要求背后养老机构的考虑,以及如何确定“监护人”才能切实发挥监护人职责,以帮助到养老机构和老年人。

一、“监护人”的概念

都市快报文章中提到的“监护人”其实是一个笼统概念,养老机构希望通过约定“监护人”实现住养老人财务有人保证、日常事件有人联系、紧急情况有人决定的目标。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所谓“监护人”是指“相关第三方”,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从法律角度看,所谓“监护人”、“相关第三方”实质是指老年人的代理人或监护人。

2018年3月7日,杭州都市快报一篇名为《住大房子、不缺钱,杭州这对老夫妻每天发愁:怎么没有一个养老院肯收我们》的文章吸引了大众眼球,文中提到,杭州一对爷爷奶奶退休工资优渥,但因为子女长期不在杭州,无法满足养老机构关于在杭“监护人”的要求,而无法找到心仪的养老机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文中提到的“监护人”,看看这一要求背后养老机构的考虑,以及如何确定“监护人”才能切实发挥监护人职责,以帮助到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构和老年人。和老年人。老年人。年人。人。


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职责

1.为老年人在机构养老提供资金保证。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通常会产生床位费、护理费、特需服务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多项费用,根据机构的定位和收费标准的不同,养老费用每月少则2、3千,多则7、8千甚至上万。而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系退休金,常出现退休金无法覆盖养老费用的情况,机构应当了解代理人或监护人的经济收入情况,考量其是否有足够经济实力。

2.处理老年人在机构的日常事务。


老年人在机构住养期间会发生各式各样的琐碎事务,代理人或监护人需定期探视老人、调解老人与其他老人乃至机构的纷争、带老人外出就医、与机构沟通护理等级调整等等事项。代理人或监护人需要能随时取得联系,并能及时赶到机构处理相应事宜。尽管现代社会交通发达,但若指定的监护人或代理人无法长期居住于机构所在城市,难免会无法及时赶到而耽误事情处置。都市快报文章中提到的爷爷奶奶,他们所面临的即是该问题,其子女长期居住于北京,又无法指定合适人选担任代理人。

3.在老年人发生紧急事件时做出处理决定。

由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特点,极易发生摔伤、突发疾病等紧急状况,而机构对住养老年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养老机构并非专业医疗机构,仅具有初步救治的能力,通常需要将老人送医治疗。因此,机构需要向家属就是否送医、送哪家医院、家属何时到医院等问题征求意见,此外,一旦老人情况严重需手术,则更需要其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签字。

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上述三点其实也是选择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衡量标准,基于上述职责,机构要求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居住于机构所在地也无可厚非。

养老机构如何确定监护人及代理人

1、如何确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

机构可首先询问老年人亲属是否有关于确定监护人的法院判决书,若有则机构应当要求判决书中确认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履行监护职责,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等事项。

若没有判决书确定,则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外,按照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情况,配偶、父母担任监护人在履约能力上显然逊色于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机构可要求有资格担任老年人监护人的人员出具一份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协议书,再与协议书中确定的人员签署服务协议。

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规定系本次民法总则新增条款,将规定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中的意定监护扩大到了整个成年人监护,该条规定为意定监护的实现提供了法源依据,老年人在尚且意识清楚,能够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时可提前指定监护人,当监护原因发生时,受任人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监护职责。因为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极易发生变化,养老机构可在养老服务合同或指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协议书中增加条款以明确,代理人在老年人监护原因发生时,自动转换成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如何确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我们此处实质上讨论的代理人仅指委托代理的情况。

担任老年人代理人的条件较之监护人相对宽松,只要老年人以及养老机构认可,老年人的子女、近亲属、老年人的朋友、子女的朋友等等均可担任代理人。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从代理人职责角度考虑,机构可参照监护人顺位的规定去选择代理人,子女或其他履约能力较好的近亲属担任代理人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一旦是老人朋友或老人子女的朋友担任代理人,则机构应当尽到告知义务,使其明确知悉担任代理人需承担的义务

律师支招

通过上述分析,相信养老机构的从业者对如何选择老年人的监护人和代理人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回到文初都市快报提及的爷爷奶奶情况,我们认为其可以考虑在杭州是否有相应的朋友或子女的朋友亲戚愿意担任代理人。若有合适的人选,则可草拟一份说明提供于养老机构,其中可说明:

①由代理人负责办理养老机构手续,签订并履行养老服务合同,老人子女与代理人就老人住养期间产生的义务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老人精神状况恶化或神志不清,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由代理人担任老人监护人;

③老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时,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送医,亦可决定是否进行手术。

上述说明基本可打消养老机构的顾虑,若能找到合适人选,爷爷奶奶实现入住养老院的愿望当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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