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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发布日期:2021/4/2   来源:侯二朋    阅读:510 次

公司、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需要签订交易合同来保障双方权利、确定双方义务,但仅仅依靠合同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还有更多的“功夫”在合同之外,包括签合同前的交易准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本次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合同履行阶段一种减少损失的方式——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中止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方当事人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打个比方,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供货,B公司验收货物后付款。在合同签订后,A公司掌握了B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证据,认为交货完成后很可能收不到货款,但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不按时完成交货需要向B公司支付高昂的违约金。此时,A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化解这一困境,通知B公司中止履行交货义务,避免钱、货两空。B公司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向A公司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付款能力的,A公司可以解除该买卖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益处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届至,保护的是先履行一方的“期待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带来的益处显而易见,能够及时止损,避免先履行义务后因无法收到对方的对待给付导致财、物两空,同时避免后续追债引起的诉讼等负累,降低交易风险。


二、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有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行权条件

按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双方签订合同,互负给付义务,双方履行给付义务有先后顺序。例如前文举的例子,A公司先供货,B公司后付款。

2、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造成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包括《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这一规定对先履行一方的证明责任较重,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为了避免不安抗辩权被滥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权方式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建议采取书面方式以便保留证据。

先履行一方通知对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同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当事人既不提供担保又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有约定相应违约条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能够减少公司交易损失、降低交易风险、避免诉讼负累,有利于保障期限利益、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团队特撰写此文,供公司经营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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