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9日,姚某甲(系原告田某子女、监护人)代田某与被告西安某乐园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田某入住被告处养老,被告提供全护服务。
2016年5月田某皮肤出现水泡,7月出现褥疮,被告对田某进行了治疗。2016年9月10日,姚某甲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联系,姚某某同意将田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用。2016年9月21日,姚某甲与姚某某通话,姚某某同意田某出院。田某出院后继续在被告处接受治疗。
2017年2月4日,田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右侧大隐静脉支破裂、右大腿皮下血肿、褥疮,期间费用由田某支付。
后,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护理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并将其送医院治疗。
本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将原告送医院治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理由
1、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养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全护服务。合同未对褥疮防护事宜进行约定,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护理、服务应达到国家标准。被告无证据证明服务质量达到《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的压疮预防标准,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约定。被告护理不当造成原告患褥疮,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第一次住院治疗12天的医疗费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原告送至医院继续治疗。
2、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用承担、治疗期限及其他费用并无事前约定,事后原告的五个子女减少交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的服务费用,被告接受该费用,未提出其他异议。该行为视为双方就原告在被告处治疗褥疮所减少的服务费或赔偿损失达成合意。原告要求退还该期间全部服务费、护理费无依据。
3、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右侧大隐静脉支破裂、右大腿皮下血肿与被告的护理行为有因果关系,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第二次住院治疗7天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三、养老服务机构借鉴
1、养老服务合同内容详细、明确
本案中,西安某乐园与田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较简单,对服务范围、服务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导致事后纠纷处理缺乏依据。例如,被告将护理等级划分为完全自理、基本自理、半自理、全护、特护,双方对田某护理等级约定为“全护”,但并未对包括“全护”在内的护理等级概念予以明确,只是简单罗列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缺少对每个护理等级的风险提示和责任界限。
建议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人员、送养人签订合同时,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详细、明确地告知服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常见事故的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2、制定、执行适当的养老服务标准
本案中,被告没有自身护理服务标准,双方对压疮预防也未作约定,法院最终援引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裁判。基于常理和道德考量,本案被告收取了相应护理费用,对全护服务对象原告应当提供妥善护理服务,不应造成原告患褥疮。
针对养老服务行业,目前发布有大量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成为养老服务机构制定自身服务标准的参照,建议养老机构制定符合入住人员特点及自身服务能力的服务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培训护理人员,确保服务质量水平稳定、可靠,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纠纷。
3、推进医养结合
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多发,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大,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急救服务、转诊服务和必要的康复服务,既能够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又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政府发布了诸多政策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经营管理能力,选择内设医务室、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不同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护服务。
北京大成(杭州)侯二朋律师团队专注于养老产业法律服务,研究全国及各地区养老产业政策,服务于养老机构、养老产业投融资、养老地产等领域,以遍布世界各地的大成律所办公室为依托,为有志于从事养老产业发展的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和商务解决方案。 咨询电话:13819174456(侯二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