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设立公司最常用的出资方式就是现金。在用现金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下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股东非本人名义出资的法律风险
很多股东出于各方面考虑,可能会以非本人名义将出资款支付给公司。如果没有特殊目的,原则上都要以本人名义直接将出资款支付给公司。迫不得已时,以他人出资,应当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明确出资的权属,防止与名义出资人就出资的归属发生争议,同时可以避免名义出资人发生意外、疾病死亡导致继承人主张继承权。
如果将出资放在其他人名下的,出资协议书应由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在合适的时候实际出资人可以获得股东资格,否则即便名义出资人同意将股份转移给实际出资人,而其他股东不容易的,实际出资人仍然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二、股东实际支付货币出资的证明风险
1.为避免证明已支付货币出资的风险,支付方式应当选择银行转账,现金交付将来可能无法有凭据证明;
2.除非取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同意,出资支付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第三人。如果需要支付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由公司、其他股东共同确认属于支付给公司的出资,以确定公司享有的权利。
3.在银行转账时,要明确是设立某公司的出资款;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但是实践中,很多公司都没有采取这样的做法。所以为了避免争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三、支出公司资金不规范,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股东将出资支付给公司后,出资即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不能将出资款直接转出公司,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支配公司资金。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风险
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由于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不规范,如果无法确认股东向公司支付的资金到底是缴纳出资,还是借款,一旦公司无力归还债务,将来发生出资是否支付、已支付多少争议的事项可能会越来越多,所有股东一定要慎重对待对公司的出资,取得对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