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 鱼塘(河道、水库、湖面) 亩,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河道、水库、湖面)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权。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鲜鱼(或承包款) 公斤(或 元),其中:
年上交 公斤( 元), 年上交 公斤( 元)……;在上交甲方的鲜鱼中, 鱼占 %, 鱼占 %, 鱼占 %……。上交时间均为每年 月 日左右(时间不超过前后十天),甲方收到乙方上产的鲜鱼(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鱼(款)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__间(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 。
2.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4.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 米。
5.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6.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国家派购商品鱼的任务(如果有)。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4.乙方每年捕捞鱼后,应优先完成承包任务。
5.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和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6.承包期届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内不到 规格的小鱼、鱼苗,
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协议价格购买)。
7.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额部分全归乙方。
8.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按每人偷鱼一次罚款 元计算,罚款归乙方。
9.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供养护鱼用房屋、工具,应偿付违约金 元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其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 倍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抽水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承包任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鱼的市场价格(或承包款的金额)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捞鱼,应按总承包款(商品鱼按市场价格折价)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届满时,乙方如捕捞小于 规格的小鱼、鱼苗,应向甲方偿付 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河道、水库、湖面)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九条 其它
。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乡、村(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县 乡 村 组 (公章)
代表人:
乙方: 乡 村民 (盖章)
年 月 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