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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车服务承包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21/2/4   来源:网络    阅读:512 次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保证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承包经营内容

1.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及方式在甲方景区为游客提供电动车运输服务。

1.2 乙方承包经营所用车辆为                    (车辆品牌及型号),共      辆,具体参数及配置为                                  (或另行制作《营运车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电动车运营路线(或另行制作《路线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A. XXXX----XXXX;

B. XXXX----XXXX。

1.4 每日运营时间:                                            

第二条  承包经营要求

2.1 乙方必须具备经营资质与能力,相关证照手续齐全。

2.2 乙方配备的设备如无法满足旅游高峰期游客运送需要,必须即时增加服务车辆,直至满足客运需求。

2.3 电动车品牌及型号必须符合合同第一条约定,车辆外观、车况形象需要与XX馆形象匹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4 乙方独立招聘录用司机乘务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确保具备上岗资格。实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对每位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位,统一工作服装,明确职责,跟踪考核。

2.5 负责购买乘客的意外保险,全权承担在营运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优质高效”,始终把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安全运行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全年达到安全无事故。

2.6 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为残疾人和老寿星提供特别服务。

2.7 废旧电池等物品及时运出甲方馆区,并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保证运营符合环保要求。

2.8 乙方应指定一名现场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专门负责和甲方的沟通联络事宜。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        日始至        日止。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付款

4.1 本合同费用每年          元(人民币),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电动车及相关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2 付款时间及比例: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

付款条件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4.3 付款方式: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全权监督乙方在博物馆景区内电动车营运服务项目,对营运车辆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不文明因素,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运,责其整改,停运期间损失由乙方自负。

5.2 甲方对乙方车辆类别、车型要求、车辆购置、工作人员培训进行监督,提供车辆停放、营运场地,办理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出入手续。

5.3 鉴于电动车的特殊性,甲方确保充电场所用电设施完善,乙方为其电动车充电产生电费据实结算(电费每度为     元),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应安置电动车指示牌,为电动车营运服务做适当的宣传。

5.5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6 乙方应健全管理机构,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5.7 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乙方对其投资的电动车及辅助设施有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  特别约定

6.1 乙方自行负责财务或其他行政手续的申报、审批等。线路收费严格遵循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全程每人次   元,单程线路A每人次   元,单程线路B每人次    元。

6.2 乘车票据在甲方监制并盖章后由乙方投入使用。

6.3 车辆及配套设施的广告业务相关权利及广告业务收入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 为保证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诚信经营,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7.2 保证金用于担保因乙方经营行为而造成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信誉受损、行政处罚、涉诉、顾客投诉、销售商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引发的甲方赔偿责任、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赔偿等。

7.3 如出现3.2条情形的,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消除影响,甲方可对乙方处以每次     元的罚款,并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从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和支付处理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4 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减或没收的,乙方应当从收到甲方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或重新交纳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逾期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7.5 承包期满后,如乙方未发生3.2条约定的情形的,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7.6 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7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              (姓名)自愿作为保证人,对乙方运营过程中拖欠甲方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债务、违约责任等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

8.2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或者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已收承包费不退还。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予以赔偿:

(1)一年出现一般责任事故(游客普通擦伤、扭伤等)累计达     次;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游客对乙方服务一个月投诉累计达     次;

(4)运营能力无法满足客户需要的;

(5)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

(6)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XX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1.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期: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期:

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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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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