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保密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
(2000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接受的拍卖委托业务。
2.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此文本各项条款。
3. “(1)、(2)……”后的内容为选择适用内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选择。
4. 填写《拍卖标的清单》务必注明各项内容的单位。
5.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并且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
6. 当事人不得以保密约定的事项对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7. 若对文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可另附附件,附件为此文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 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 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保管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 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 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1)续签合同(2)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 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3. 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 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
(1) 协商解决;
(2) 由 调解解决;
(3)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4)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号码: 国 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 - mail: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拍卖人:(盖章)
证照号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 – mail: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附件:
《拍卖标的清单》
拍 卖 标 的 清 单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