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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虚假清算报告申请注销 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7/25   来源:侯二朋律师    阅读:414 次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亡。像企业设立需要提供企业章程、股东情况等资料办理登记手续一样,企业要依法消亡也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先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清算,然后向企业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实中,很多企业运营发生困难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停业,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重视法人单位的清算程序,放置企业于不理,甚至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如此处理将会导致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前不久办理一起因企业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申请注销,法院判决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在此予以梳理,以为镜鉴。本文中的“企业”是指企业法人。

【案件回顾】

  2007年12月21日,王某与富阳某纸业公司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由王某出借款项给某纸业公司。当天杭州某进出口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王某随即向富阳某纸业公司支付了该笔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富阳某纸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2009年1月,王某就该笔借款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富阳某纸业公司偿还借款,杭州某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王某应律师建议,及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正式这一纸申请为日后王某能要回借款发挥了重大作用。下城法院裁定冻结了杭州某进出口公司的银行账户。杭州某进出口公司以富阳某实业公司提供担保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下城法院经过听证程序裁定解除对杭州某进出口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2010年5月,下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杭州某进出口公司不服下城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因未依法缴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视为撤诉。

  2010年10月,王某向下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律师及时提供了财产保全中知晓的线索,但是调查发现富阳某实业公司名下只有一块集体土地及上面非常破旧的厂房,且该公司早已歇业。此后律师多次陪同执行法官到富阳查询其他财产线索,一直毫无进展。2012年3月,律师代表王某向下城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追加富阳某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下城法院经过听证程序,支持了王某的申请。

  2014年,律师在网络上查询富阳某实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时发现其已被注销。随后代理律师及时赶到富阳市工商局,查阅并复制了富阳某实业公司的注销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注销过程中隐瞒了王某的债权,以公司无债权债务为由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过法律论证,并征询王某意见,代理律师代表王某以富阳某实业公司的出资人某公办中学和实际控制人沈某为被告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富阳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六年前,王某就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委托代理律师办理,不成想竟演变成了一起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1)沈某是否为富阳某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对此代理律师认为:

  一、沈某是富阳某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沈某在就王某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回答执行法官的询问时,明确表示当时杭州某进出口公司的负责人拿着财产保全担保书找他盖章,他是同意提供担保的。这表明沈某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权力。

  2、根据出资人某公办中学提供的其与沈某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沈某是富阳某实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亦由沈某掌控,某公办中学无权干涉。这可以直接证明沈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某公办中学与沈某应对王某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公办中学虽未对富阳某实业公司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但是根据其与沈某签订的协议,可以每年从富阳某实业公司取得1万元的回报。据此可以认定沈某控制的该公司与某公办中学形成了挂靠关系。而且在富阳某实业公司提交的虚假清算报告中,该中学亦加盖了印章。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公办中学与沈某对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富阳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为:

  一、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富阳某实业公司虽然名义上系公办中学投资设立的校办集体企业,但1999年沈某与公办中学签订的协议明确表明,沈某与公办中学之间名为承包经营,实为挂靠经营,沈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该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亦由沈某掌控,公办中学无权干涉。故法院认定沈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根据已生效的下城区法院裁定书,富阳某实业公司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支付给王某80万元。该公司在上述裁定生效后未积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故其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办中学作为该公司的名义出资人和挂靠单位,应对沈某所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述】

  这个案件的办理前后长达六年,终使王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其中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一、企业应当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防范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风险的唯一有效途径。企业依法而生,也要依法而死。设立企业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但同时保障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其义务。一旦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应当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持之以恒努力争取。本案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时申请财产保全,就不会有富阳某实业公司的担保,没有该公司的担保,也就不会发生此后的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王某的债权也就无法得以实现。如果没有律师帮助王某及时发现该公司被注销,王某还陷入在债权无法实现的苦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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