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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北京、重庆、四川、南京等地会员制意见摘录
发布日期:2022/8/29   来源:网络    阅读:389 次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法规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

2018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明确: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三、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

2018年《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

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五、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

2019年《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此外,山东省、深圳市也发布了与养老会员制相关政策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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