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院的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特参照《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图形标志的购买、制作和设置及其相应的管理与维护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图形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区域、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工作人员、长者及外来人员的标志物。
第三条 后勤科负责本院图形标志管理与维护工作,各部门应予以配合、协助。
第四条 本院的图形标志包括安全标志、位置标志、导向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 13495.1的要求。行车导向使用的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GB 5768.2的要求。文字标志应符合GB/T 20501.2-2013第6章的要求。其他图形标志(包括楼层号、门牌号、平面示意图、导向标志等)可自行设计,应符合GB/T 20501.1、GB/T 20501.2、GB/T 20501.3 和GB/T 20501.6 的要求。
第五条 需要购买、制作图形标志的,由后勤科提出采购需求,报采购部门进行采购,由后勤科负责采购、制作图形标志的验收。
第六条 安全标志、行车导向使用的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相应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他图形标志应按照美观、易于辨识、符合工作习惯的原则予以设置。由后勤科负责制定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医疗区域、长者居住区域、活动区域、仓储和操作区域、食堂等区域非安全标准的图形标志设置标准和要求,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七条 各区域的清洁工作人员,负责图形标志的日常清洁,发现图形标志损坏、掉落、异位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科更换、修理。
第八条 本院新建、改建、重新装修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投入使用前,后勤科负责对图形标志进行验收、检查。
第九条 后勤科每年6月、12月对全院的图形标志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更换、修整、增补。
第十条 各区域的图形标志损坏、掉落、异位未及时通知后勤科的,由保洁工作人员承担责任;通知后勤科后,后勤科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后勤科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后勤科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后勤科负责人及直接责任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若因图形标志未及时维修、设置不当等原因(含为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导致本院工作人员、长者或者外来人员发生伤害的,由保洁工作人员、后勤科负责人及直接责任工作人员相应承担80%责任。本院承担后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追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0月3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