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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人的医疗决定权
发布日期:2022/6/16   来源:百家号    阅读:550 次


对于高龄老人而言,避免痛苦折磨,愉快的短暂的安宁的离开人世是最好的善终。而根据《意定监护协议》和《生前预嘱》执行老人的意愿,正是意定监护人的医疗决定权的职责之一。

医疗救治是意定监护的重要内容。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意定监护人按照委托人签订的预先医疗指示,代替其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康复方案、药物类型、支付医疗费用、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查阅领取病历档案、办理入出医院手续等。

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医疗救治的内容是广泛而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委托人(被监护人)在突患重病,急需手术治疗时,被监护人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可能远在国外,不在身边,无法为被监护人的手术签字;有时候,被监护人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为了尽快获得被监护人的遗产,对被监护人的疾病故意拖延,不予积极治疗,不配合手术签字。这时候,意定监护人是否有医疗决定权,为被监护人的手术签字呢?

现实中的困惑

一些人认为:意定监护的效力大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意定监护人完全有权签字决定手术。但也有人表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规定,医院或许也会对意定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权有所保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与之矛盾的是,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对签字同意权的表述却是:患者、近亲属、近亲属以外的关系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意定监护人显然属于关系人。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民法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人完全有权签字决定是否手术。意定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签订的预先医疗指示,有权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有权处分财产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聘请看护照顾被监护人起居。在治疗已经毫无意义,根据《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人也当然有权利不受干扰地执行被监护人的意愿,放弃无望痛苦的创伤性医疗救治,实现对被监护人临终关怀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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