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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跌倒机构未通知家属违反约定,后再次跌倒引发死亡承担15%责任
发布日期:2022/4/27   来源:网络    阅读:464 次

简介:老年人刘某在养老机构住养三年。某晚跌倒,机构与老年人沟通后未通知家属。次日再次发生跌倒,送医后老年人死亡。法院认为,机构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将老年人第一次跌倒事故通知家属,并对老年人予以重视存在过错,应承担15%责任。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5民初11002

原告:张某。

被告:天津市某养老院。

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市某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1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570.5元。2、被告返还原告入住押金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118日原告张某以监护人名义将母亲刘某送至被告处入住养老,并与被告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养老服务费包括住宿每月1200,每月按时交纳。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押金1000元。在合同第五条5-2-5约定当乙方(入住老人)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付款义务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在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因甲方(即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当月养老费1200元及一次性押金500,并将刘某送至被告处入住养老。2021711730分左右原告张某到被告处看望刘某,刘某身体一切正常。202172520分原告张某欲送早餐来到刘某居室内,看到刘某整个人摔在地上,面部紧贴地板,右侧眼部淤青,双眼紧闭意识丧失,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547分将刘某送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日617分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疏于照料刘某,未尽及时通知家人及紧急救治义务,造成原告亲人刘某过早离世。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向贵院依法审理。

某养老院辩称,第一、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诉状称被告在刘某发生紧急情况时未及时通知家属,但及时通知应以知道为前提。刘某系完全自理老人,自己住一个单间,事发为清晨一般人熟睡时间,被告无约定及法定义务24小时看护刘某,因此不知道其发生紧急情况,更不能预料到其发生什么意外,因此不存在不及时通知情况,也并无违反协议约定情况。第二、刘某系因自身年迈心脏等疾病突发导致死亡,与被告养老院毫无关系。原告声称被告原因造成刘某过早离世,完全是毫无根据的。综上,被告对刘某及其家属不存在违约行为,刘某离世更不是被告行为导致。被告对刘某离世,只能对其家属表示慰问,而不应从法律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118日刘某之子张某与某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载明甲方某;乙方:入住老人刘某,监护人张某,母子关系。合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人为疑似××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条特别约定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在刘某入住某期间,202171日张某前去探望刘某,张某走后,当晚21时许,工作人员听到刘某呼喊,走进房间内发现刘某坐在地上眼部摔青,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给家里打电话,刘某表示不用打电话。72日早晨,张某给刘某送早餐时发现刘某倒在地上,意识丧失,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547分将刘某送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617分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于202172日就诊于我院急诊科,特此证明。支付医疗费21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谈话录音;视频;养老院收费单;养老服务评估表;身份关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与被告某就刘某老人的托老服务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对刘某老人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本院对此评判如下:刘某入住养老院后,在该养老院生活3年时间,期间曾因心脏等老年性疾病住院治疗,养老院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应当较为了解。202171日晚,养老院工作人员听到呼喊发现刘某摔倒在地后将其扶起,但未及时与老人子女进行联系,该行为明显失当。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不仅服务老人的生活起居,亦具有对老人身体状况的注意义务,发现异常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以便家属对老人的异常反应作出决定。养老院该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第5.2.5的约定,应当对刘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责任。某养老院认为刘某为自理老人,没有对其进行24小时照顾的义务,对刘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高龄老人发生摔倒等情况,即可能是其身体机能出现异常情况的反映,作为养老机构对此应充分重视,被告工作人员发现老人摔倒,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与其家属联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元,被告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2919.15元,被告承担15%的责任应予赔偿42437.87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2437.87元;

二、天津市宝坻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六原告押金500元。

三、驳回六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已交纳)、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某养老院负担253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忆静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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