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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4/30   来源:浙江省卫健委    阅读:412 次

浙卫发〔2019〕2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际,促进护理服务安全、规范、科学、健康发展,探索互联网护理服务新模式,现将《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模式,发挥护理队伍价值,提升护理服务能力,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探索护理服务新模式,依托互联网更好地将护理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母婴教育、慢病管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建立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群众提供连续性护理服务;不断优化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培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增强护理队伍职业自豪感。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加强探索。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征和对护理服务迫切需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统一平台,强化监管。“互联网+护理服务”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开展,强化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取得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并实现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服务内容。“互联网+护理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统一的互联网平台,为患者或健康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护理指导、健康咨询等。目前主要包括两类服务内容:一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即居家护理服务;二是设立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在线上为老年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或孕产妇等健康人群提供医疗行为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服务资质。

       1.医疗机构。“互联网+护理服务”应由取得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资质并具备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提供。

       2.护士。开展居家护理的护士需要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且通过派出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其中,提供健康促进及常用临床护理项目的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专科护理的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取得省级以上相关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或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科工作三年以上。

       开展互联网线上护理专科门诊的护士应取得省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明(脱产连续培训3个月以上,含理论和实践)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或具有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或取得主管护师技术职称10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 

       3.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互联网+护理服务”是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一项功能,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入驻开展,也可以自主开发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但必须实现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服务项目和专业资质要求。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项目见附件。

       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项目前需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居家护理的,方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开展的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按照工作内容确定包括药品、耗材等在内的必需材料工作包。其中,涉及外带药品治疗的,需有实体医疗机构注册医师的处方笺,本机构提供的药品需经药师审验合格,外带药品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容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及中药针剂。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项目要求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四)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各项制度。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必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互联网护理门诊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药品与医用耗材外带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加强对护士的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安全制度,其中,自建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搭建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群众满意度评价等。

       建立完善护士安全保障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保障护士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通过购买医疗责任险等方式探索风险承担模式,落实安全保障。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相关工作要求,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执业登记机关取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及巡诊服务的准入许可,并对确定开展的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予以备案。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主动密切关注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相关监管数据,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各级护理学会、护理质控组织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各地各单位确定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时应当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明码标价,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王献文

       联系电话:0571-8770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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