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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0   来源:网络    阅读:435 次

市委办〔200933
200912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委常委会第49次会议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重要性
  我市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十分突出。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8.11万,占总人口的16.06%,高于全省15.56%的平均水平;全市80岁以上高龄人口达到16.23万,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到2008年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1.9万余张,占老年人口的1.76%;其中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0.3万余张,占床位总数的15.9%,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迫在眉睫。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科学规划,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参与,多管齐下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一批、新建一批、扩建一批、整合一批、培育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到2010年底,全市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国家文明城市测评A类(2张以上)标准;到2012年底,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区、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每个区、县(市)都建有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资格审核制度和养老机构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2、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饮等服务,并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3、大力推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提供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标准的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2年底,全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
  4、建立连锁集团发挥品牌效应。积极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支持社会经济效益好、社会认可度高、具有规范标准管理的养老机构走集团化道路,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发挥品牌效应,形成产业,自我循环,全面提升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5、创新体制机制举办养老机构。规划、整合、利用、盘活国有土地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农场等,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建设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在重点抓好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抓紧规划建设新的跨区域全市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以缓解主城区机构养老床位不足的矛盾,以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的需求。
  三、加大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对建立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扶持。市对区、县(市)建立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及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实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1、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或取得执业许可并投入使用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六城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用房自建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养老床位给予6000元补助;床位数50张以内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3000元补助。租用养老用房(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5年(含)以上,养老床位一次性增长50张(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养老床位给予800元补助;一次性增长50张以内的,每年每张养老床位给予500元补助,补助期为5年。六城区应根据市财政补助标准予以1︰1的资金配套。
  (2)萧山、余杭区及其他五县(市)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用房自建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每张养老床位给予3000元补助;床位数50张以内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1500元补助。租用养老用房(包括公建民营)且租用期5年(含)以上,养老床位一次性增长50张(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养老床位给予500元补助;一次性增长50张以内的,每年每张养老床位给予300元补助,补助期为5年。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应根据市财政补助标准予以配套补助,最低配套额度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3)2008年至2009年期间,新增养老床位投入使用数在50张(含)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2、对六城区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的特殊困难老人,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寄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
  (1)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六城区户籍老人入住的,市、区财政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
  (2)六城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特殊困难老人入住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区财政各按每人每月75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用于抵扣入住床位费。
  (3)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六城区户籍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费用转入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市、区财政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寄养补助。
  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和寄养补助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应参照市寄养补助标准,自行制定扶持政策。
  (三)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号)等精神,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
  1、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
  (1)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3)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4)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7)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2、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且集中护养床位数超过8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10,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要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防止擅自挪作他用,防止变相房地产。
  3、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区、县(市)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二)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市及各区、县(市)的社会福利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布点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的监督管理,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要做好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及社区居家养老助老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争在2012年80%以上的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机构养老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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