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8〕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着力构建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根据《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2.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
3.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丰富老年服务产品。
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对象及措施
(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精神慰藉、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安装一键通设施,完善96345便民服务网。
2.医疗保健。建立老年健康信息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老年保健、心理卫生、临终关怀等服务。
3.法律维权。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形式,维护老年人在接受赡养、财产管理、婚姻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4.文化娱乐。通过开办老年电大、老年学校,举办专题知识讲座、书法绘画等学习培训,开放图书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5.体育健身。组织老年人体育健身团队,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
(四)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以特殊困难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有普通服务需求的其他老人,通过发放“政府购买服务券”,由社区助老员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方式实施。同时,街道或社区提供的为老服务相关设施、场地及其他资源,以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服务形式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
1.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一是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二是百岁老人、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老居干等有特殊贡献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三是独居、空巢、孤寡、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子女无法照顾的老人;四是其他需要照顾的对象。
2.开展低偿、有偿服务的对象。对政府补贴的四类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对象以外的老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低偿、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名单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调查后提出,送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中心审定,报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小组备案。
(五)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措施。
1.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1)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市社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2)各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经费筹措以及服务机构评估和年审等工作。
(3)各街道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整合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进行资格评估。
(4)各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点),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组织工作,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信息联络和服务协调。
2.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考核体系。
(1)建立健全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老年人的资格评估体系。各区应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及家庭状况、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本区域老年人平均寿命、健康状况指数、生活环境等,制定需求评估标准,对申请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健全对享受政府扶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评估机制。各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和监管机制。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化服务。
(3)建立健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每年进行考核评比。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保障和政策扶持机制。
(1)设立社区公益性岗位。将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列入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照现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一般应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营利性机构)进行运作。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小组负责对服务机构开展招标、评估和年审等工作。
(3)各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为保证居家养老工作运行顺畅,各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4)市对区、县(市)居家养老工作实行考核,并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社区服务业资金,根据《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646号)的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并根据老年人增长比例等情况每年适当递增。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5)酌情减免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给予扣除。鼓励和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发展,并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上与公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
(6)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区和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解难创优、爱心帮扶”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文明社区建设考核内容,制定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文广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城管、电力、司法、老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七)深入宣传,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等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牢固树立赡养老人是家庭成员第一责任的理念;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整合利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各种公共养老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各星光老年之家、老人公寓、敬老院、托老所、老年食堂等要体现优势,发挥好辐射社区、服务老人的作用,为辖区老人提供低偿、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面向老人,建立辖区老人健康信息档案,开展上门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和责任医生相结合的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卫生资源的作用。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