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
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将大量增加,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09〕224号)文件精神要求,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娱乐健身、饮食、居住、医疗康复等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和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自我救护能力弱。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展现政府公信力,弘扬敬老爱老和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各地民政、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和老年人生命安全。
二、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年检年审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地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年检年审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1、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抽查合格证明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开办方可凭房屋权属证书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开办方可凭房屋权属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证明文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4、已开办运行且未办理过消防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对已开办运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对已开办运行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按整治方案和要求整治完毕,由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出具《意见》,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意见》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经整改仍无法达到整治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举办。
三、加强协调合作,合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根据养老机构和人员的特殊性,按照依法审批、区别对待、消除隐患的整体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登记审批、年检年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检查工作。民政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凡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的机构,不准登记、不得通过年检年审。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养老 机构 消防安全 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