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资质证书 业绩案例 客户评价 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关于我们 养老法律资料库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1/5   来源:网络    阅读:425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Copyright © 2021-2022 © 侯二朋养老法律服务团队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2008257号-1   养老法律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