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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劳动合同书
发布日期:2021/2/5   来源:网络    阅读:561 次

甲    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    编:                                  

电    话:                                  

乙    方:                                  

性    别: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邮    编: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鉴于:1、甲方已如实告知并经乙方确认其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乙方希望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            (请选择填写: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具体有效期限按以下选项确定: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天),自              日至               日。

2.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                           日起。试用期自                 日至               日。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任务的完成标准为:             

(二)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

(3)乙方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

(4)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

(5)乙方曾受到其他公司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或曾有、仍有吸毒等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6)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约定的;

(7)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公司任何类型的纪律处分的;

(8)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

(9)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于办理法定劳动用工手续的全部材料的;

(10)其他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情形的。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安排在           等工作地点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其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职位说明标准。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能力,与乙方协商一致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变更乙方的岗位职责。乙方应依据甲方确定的岗位内容和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岗位为                 。甲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地区出差,或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其他地点工作。

因乙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质,乙方对上述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内容,以及对于由于岗位特殊性而需要在上述工作地点之间随时调动的情况明确知悉并予以认可,同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工作地点在前述范围内进行调动。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执行              (请选择填写:标准工时 / 不定时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午休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甲方有权随时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同意,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 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就此配合甲方工作。乙方所有加班均应事先提交加班申请并得到甲方事先明确的书面批准,否则乙方不视为加班。乙方加班的,甲方将根据适用的工时制度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四)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在乙方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正常出勤、提供正常劳动并完成工作内容、任务及职责的情况下,乙方每月税前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 。试用期内每月为上述约定工资数额的80%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效益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实际发放数额。

(三)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出勤情况,于月底结算薪金,并于次月   日前发薪,如遇周末或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时,公司另行通知,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最短时间内发放。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乙方工资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税款,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部分。

(四)甲方有权根据薪酬福利制度,结合乙方的贡献大小、能力表现、职位调整及甲方的经营发展状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五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必要的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其工资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决定,保管好甲方的全部资产。

(三)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不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遵守的甲方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严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员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和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

4.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单据、未按规定提供票据报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相关信息等;

5.不得有打架、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弄虚作假、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性骚扰、酗酒、吸毒、赌博、故意损害或侵占甲方财物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6.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交清甲方的各类文件及财物;

7.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名誉和利益;

8.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乙方违纪的处理: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根据有关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影响极其恶劣或为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变更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相应内容随之变更。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完成与甲方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的财物,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出现法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甲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以下情形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项提出解除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完毕的;

2.乙方与甲方签有的培训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而服务期未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的情形。

(七)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当办理如下各项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违反规定,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将所有甲方提供的办公用品、财物以及其它由甲方委托其照管的材料和设备交还甲方。

2.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重要文档及含有保密信息的工作日志、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等)。

3.结清对甲方的所有欠款(如有)。

4.其他需要交接的工作。

(八)乙方了解并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的10日后,将乙方的档案转移至乙方在员工登记表上记载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九)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并办妥离职手续后支付。如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及时与甲方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有权暂停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但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形之一存在时,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二)法律规定的其它终止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与其原用人单位已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乙方确认其入职甲方之时,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须根据甲方规定及时提交所有办理用工手续所需的证明文件。因乙方不能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缴纳、转移接续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导致甲方未能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所有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可随时与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兼职,不论乙方是否因该兼职而获得报酬或者是否利用了在甲方的工作时间。该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任何第三方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劳务,包括在该第三方担任合伙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顾问等职务,不论该第三方是否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四)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与甲方有业务关系或可能将有业务关系的人所给予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回扣、折扣、小额赏金,无论是否以现金形式;

(五)乙方应当赔偿并使甲方免受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损害。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一切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复制、不当使用、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或使他人获得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本合同所说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思路、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研究、模式、计划、汇编物、发明与创造、产品、配方、公式、设计、模型、方法、过程、程序、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无论是源代码或目标代码)、数据库、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记录、科研项目进度、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硬件配置信息、产量、设备变更、服务、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等,以及技术合作中第三方要求甲方保密的内容;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流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他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5、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二)如甲方要求,无论其记录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乙方应随时向甲方交还其获得的有关甲方经营、销售和其它业务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笔记、复印件、资料、电子存储数据和文件、图纸和证书。

(三)乙方同意,如甲方要求另行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乙方应予以签署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乙方如有违反,应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二)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书》。乙方违反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向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工作移交。乙方必须履行与甲方的工作交接手续并交还甲方的财物,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经济补偿。如乙方拒不办理工作移交和财物交接,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做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保证所有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提供情况不真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可随时与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申请、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以传真发出的,以传送确认为证,电文发出后1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件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即视为送达,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所记录的发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出的,以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的寄件人留存单据作为确认文本,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后最迟7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应发往下列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邮箱:                      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邮箱:                      电话:                    

若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上述已有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三)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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