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须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担任 岗位工作。乙方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内容和责任要求,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 ;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 ,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在合同期内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爱护并正确使用甲方设备、工具,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正确的领导、管理与教育,如有正当事由请假,须填写假单,经部门主管批准,依甲方规定的请假手续办理。如乙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上班的,将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因乙方故意或疏忽造成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甲方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泄露,对甲方的正常经营造成阻碍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一旦双方直接联系受阻,则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通过特快专递寄出的,用特快专递的寄件人留存单据作为确认文本,交付邮局后7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特快专递应发往下列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及邮编:
乙方通讯地址及邮编:
若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日主动到甲方处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否则甲方视同上述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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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