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观测单位:
测量资质等级: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建筑物沉降观测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观测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规定,为对甲方各建筑、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长期跟踪观测,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甲方特委托乙方承担观测工作。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 项目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2.1 。
3.1 本合同约定观测内容的技术依据包括: 。乙方应按第 等级的要求,采用精密度水准或静力水准的方法进行观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8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l2897-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2007)。
3.2 乙方所检测项目质量应达到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检测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检测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3.3 乙方实施本项目检测工作的仪器精度应符合国家检测质量标准,每台量器具、仪器必须持有有效的鉴定、校队合格证书。
3.4 乙方按标准、规范要求实施检测并接受甲方现场检查。每次观测完成后双方办理工作量签证或者甲方签字确认验收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3.5 乙方应对所承担本工程的各项检测检验质量、结论和数据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4.1 本合同约定的观测周期为 年,即 年至 年,每年观测 次,观测时间为当年 月 日至 月 日。
4.2 乙方在观测前必须做出系统的观测方案,在全部观测工程完成后 天内,乙方将整套观测成果(包括数据处理的结果、结论、正式观测报告)提交甲方一式 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4.3 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文件后,经甲方验收代表验收合格签字确认验收报告后作为付款之依据,甲方验收代表为 。
5.1 观测费用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
5.1.1 按照观测项目、观测点数量和预计观测次数,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祥见附件:观测费用计算单),单价不作调整,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
5.1.2 观测费用按照 每年 人民币 元(大写: )收取, 年共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5.2 结算方式
付款次序 |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元) |
付款条件 |
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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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交完整观测成果后 日内。 |
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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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
5.3 由于本工程的其他要求,需增加其他观测范围,新增费用按照合同相关单价执行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5.4 本条所述观测费用包括材料费、设备进退场费、埋设费、观测费、资料费、报告费、水电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1 提供建筑物平面图、设计单位(或与乙方共同)确定观测基准点和沉降观测点的平面位置。
6.2 向乙方提供观测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观测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6.3 委派一名人员作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对观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观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确保乙方观测工作能顺利进行,并及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4 按规程设置沉降观测点标志,负责在观测前清除基准点和观测点上的覆盖物。
6.5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观测费用。
7.1 确保所有参与检测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对所聘人员的行为和人身安全负责。
7.2乙方应主动为所有工作人员投保,确保观测工作安全无事故,并承担所有因观测工作所引发的责任。
7.3 乙方自行解决交通、通信、办公、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埋设观测基准点人工费用。
7.4 与甲方共同确定观测基准点的平面位置,必要时协助甲方确定沉降观测点位置。
7.5 观测前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观测技术方案及保证措施,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提供本测绘工作中点位平面图。
7.6 自主完成观测工作,对其提交的观测结果、观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并赔偿甲方因使用失准成果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7.7 每次实测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在当天与甲方办理工作量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保送签证的权利,甲方不再对该部分工作量签证进行确认。未经甲方签证的工作量不得要求结算。
7.8 按相关安全法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观测过程中的防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发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9 乙方做到文明工作,保证工作场地的情节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7.10 乙方如在观测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物品,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在观测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8.1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观测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观测或者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观测预算总价款的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观测总价款的 %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若乙方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观测总价款的 %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1.1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1.4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委托单位(法人公章) |
检测单位(法人公章) |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