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订立:
甲方(出卖人):
地址:
乙方(买受人):
地址: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门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续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等到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约定本合同是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合同,只有当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该机器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此外,甲方在将机器转移给乙方时,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存在影响机器正常使用的隐蔽瑕疵告知乙方,若未尽告知义务且机器由于自身的隐蔽瑕疵出现故障时,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若该瑕疵严重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则由甲乙双方选择解除合同、更换,并且承担相应的标的额 %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 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 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即( ),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方(甲方) |
买受方(乙方) |
地址: |
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见证人(丙方): |
身份证号: |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