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地址: 。
2、甲方就 商标(粘贴商标标识),商标申请号/商标注册号: ,涉及下列事项,委托乙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局/商评委”)提出申请(请在选择项前打“√”):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申请;□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商标转让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
第二条 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商标代理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其中:
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 元;
代理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或在 年 月 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
□其他: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资料(请在选择项前打√)。
□申请人的授权书或介绍信;
□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份的证明;
□商标图样 张,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黑白稿 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或证据资料: 。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其他: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证件号( ): |
注册号: |
联系地址: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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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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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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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