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见 习 学 员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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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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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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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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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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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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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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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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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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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习 基 地 情 况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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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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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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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限 |
个月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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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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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基地 职责 |
1.负责对见习学员进行见习训练,落实见习带教工作。 2.应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岗位必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见习训练保护设施、保护用品及其他安全保护条件。 3.根据见习学员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调整相应的见习岗位。 4.见习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与见习学员提前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由于本人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的损害; (3)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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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学员 职责 |
1.应严格遵守见习基地依法制订的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见习基地的利益和声誉。 2.见习期间,不得在第三方从事与见习基地生产经营类同或相关的活动。 3.须保守见习基地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包括客户名单及生产技术、经营状况、财务资料等。 4.见习基地不按约定提供相应见习训练条件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与见习基地提前解除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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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事 项 |
1.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2.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每月应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向见习学员发放生活补贴。 3.见习训练期间,由杭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学员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5.因学员个人过失,对见习基地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重大的经济损失,个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见习学员泄露见习基地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或利用见习基地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谋取私利的,见习基地有追究责任、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7.本协议订立后,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8.本协议未尽事宜,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双方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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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盖 章 |
见习学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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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基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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