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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二朋律师案例解析:外来食物属于管理引发老年人噎食窒息案件
发布日期:2026/8/29   来源:侯二朋养老法律服务团队    阅读:21 次

侯二朋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某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因吞食办理引发窒息死亡纠纷,已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对养老服务机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现将该案暴露的核心风险及防范建议提示如下

一、案件概要

该养老服务中心系一家社区嵌入式小微机构,有床位20张,同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入住老人戚患有阿尔兹海默病,评估为重度失能,护理等级为一级。戚某虽有认知障碍,但可以自由活动,日常进食需要护理员喂食。在院内曾发生过老人吞食异物。

2024117日,戚在养老服务中心内误食员工带至院内分享给其他员工的带壳板栗,导致气管梗阻窒息死亡。家属起诉养老服务中心,索赔124万余元。

二、核心风险提示

1.免责条款不能免除机构的管理过失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与家属签署了《养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入住长者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明确约定饮食窒息、服用外来食物出现不良后果的,甲方仅负应急帮助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上述约定不能免除因机构管理疏忽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

养老机构不能依赖格式免责条款规避风险,而是要对发现的老年人安全风险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尽到安全提示与预防责任戚某在院内曾发生过吞食异物。对机构来说,就需要非常警醒,应对戚某吞食异物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若干预防措施,与家属协商确定。

就本案戚某来说,机构可以提出:(1)限制戚某的活动范围,在活动范围内排除可能被吞食的异物;(2)戚某活动过程中需要有专人看护,由此需增加服务费;(3)家属将老人带回家监护;(4)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的其他合理预防措施。

2.家属选择低等级护理,应做好向家属的安全风险告知

护理等级为一级(最低等级,护理费仅300/月)法院认为,虽然戚某的护理等级为一级,但戚系重度失智高风险人群,养老机构不能因护理等级较低而免除对失智老人饮食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

机构需要对家属选择低等级护理引发的服务内容与老年人能力不配的风险,向家属明确说明,并形成证据予以保存,而不是仅签一份老年人伤亡的责任概由家属承担的告知书。提示并说明风险是机构的义务,如何选择是家属的权利。在实践中,机构往往没有重视提示并说明风险的工作,或者仅停留在口头上,导致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机构没有对老人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3.增加老年人安全风险的员工个人物品进入老人生活区域构成重大管理隐患

涉事带壳板栗系员工自带零食,供员工食用,但被戚某获取并误食。法院认定养老机构有义务对所有进入老人生活区域的可食用物品严格管控,防止误食,中心未尽到对外来高风险食物的排查和管控义务,存在管理疏忽。由此看来,员工个人食品、外来食品进入老人生活区域,是养老机构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源。一旦此类食物导致老人伤害,机构须承担管理过失责任,无论该食物是否由机构提供。所以养老机构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宣教,加强工作人员带入机构内物品、食物的管理。

三、服务管理改进

1.加强员工带入服务区域内物品的管理

对有食用异物的老年人所在区域,严禁员工个人食品带入老人生活区域;确需带入的,须统一存放于指定区域,专人管理外来食品管控员工用餐区域应与老人活动区域分隔,避免老人接触员工食品对员工可以带入服务区域的其他物品也应列入检视范围。

2.家属要求低等级护理的,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

围绕“九防”,做好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告知家属老年人的服务安全风险及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与家属协商一致确定老年人的照护服务计划。特别需要提示的是,这个服务计划由于家属选定较低的护理等级,导致增加了哪些风险,明确这些风险需由家属承受,制作个性化的风险告知书,由家属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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