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法律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际,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以下为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参考文本)
一、合同主体
可以两方(甲方、乙方),也可以三方(甲方、乙方、丙方)合同。
甲方:委托方,为实施公建(办,下同)民营的公办机构;
乙方:经营方,为受托承接公办机构经营管理的机构;
丙方:监管方,项目为社会福利机构,监管方为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项目为敬老院,监管方为机构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如已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监管方为民政部门。
二、公建民营宗旨
坚持项目公益性质、服务宗旨、经营范围不变,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所有权不变。
明确护理型机构定位,明确机构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设施和服务层次定位,明确作为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
双方共同致力于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委托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委托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和运营年份,土地、建筑面积,单体建筑组成、床位规模、分布和结构,其他属于本项目的设施和物业。项目建设、装修、设施配置情况,室外市政、绿化、水、电、网络、通信、数字电视、监控、道路等设施配套情况。
四、合约期限
合同时限不得超过20年。
应明确委托经营起始和终止年、月、日,明确甲方将委托项目移交给乙方装修、布置等年、月、日,明确乙方试运营及正式运营的年、月、日。
五、经营风险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及使用
缴纳经营管理风险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入住老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可根据机构规模和政府建设投资金额确定保证金数额;保证金一般不计利息,数额大的可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合同应明确风险保证金使用和罚没条件。
保证金支付,主要用于因运营机构管理不当造成入住老年人伤亡的赔偿金预先支付,国有资产损坏或流失的预先赔偿。
保证金没收,一般指因运营方原因出现不履行经营合同或停止经营或改变养老机构的用途等情形,委托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六、设施使用费及递增、交纳方式
设施使用费金额;
开始交纳条件及时间;
设施使用费递增方式:可以按照前三年CPI平均支付递增,也可以按照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收费合计的百分比确定。
支付方式,实行先交后用的原则;逾期交纳的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七、运营条件
1、需乙方资金投入数额及具体装修、设施配置等要求。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仅委托管理的可不需要。
3、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4、其他运营前置条件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
3、每年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4、根据丙方授权,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5、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妥善安置院内老人。
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权利和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在委托运营期间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按期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3、对设施、设备后期维护、维修、更新等程序、资金承担做出规定。
4、对原由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等情况申报和理赔作出规定。
5、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甲方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
6、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在委托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
8、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9、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0、积极承担本市、县(市、区)或街道(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本辖区政府保障对象入住。
十、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协议。
2、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定期组织对乙方维护老人权益情况进行检查。
4、根据上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作为丙方)要求,或直接组织人员指导乙方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5、监督乙方维护原有资产的完整性。
十一、特别约定
1、为政府保障对象预留床位数的约定。
2、政府保障对象收费,原入住社会老人过渡性收费标准约定。
3、协同开展其他养老服务项目的约定。
4、创先争优的约定。
5、其他。
十二、合同期满约定
1、合同期满,为确保项目的平稳过渡,项目的持续正常运行,要明确相关措施,包括移交的时间节点。
2、要对双方投入的资产进行清查、确认,明确归属;甲方要按盘盈资产入帐。
3、明确续约及优先续约的条件。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1、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3、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4、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7、其他认为需终止合同的情形。
同时,进一步明确项目移交、撤离的时间,乙方资产的处置。
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项目遇国家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四、违约责任
1、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导致项目无法运营,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甲乙一方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交纳规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到甲方指定的财政专户,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若乙方在运营期内有违约行为,甲方没收该风险保证金。
十五、争议解决
协议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在本协议仲裁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不受损坏,以及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