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杭州某公司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广东某公司,要求广东某公司赔偿损失数万元。广东某公司处于公司整合、经营战略调整的需要在本案诉讼中经过履行清算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公司。广东某公司在办理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原公司的债务由股东承担,债权由股东继受。
公司被注销属于法人终止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诉讼应当中止。本案中杭州某公司及广东某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未发现广东某公司被注销的事实。在法院即将做出判决之际,广东某公司无意中告诉了代理人这一情况。此应如何处理?
1、作为原告若发现被告被注销的,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举出证据并变更被告;
2、原告自身被注销的,也应提出证据并要求变更原告,否则即便法院作出判决,因原告已不存在,在申请执行时将面临无法立案的情况。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3、被告被注销的,基于诉讼诚信、尊重事实考虑,应及时告知法院,以防止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若未告知法院的,导致法院做出错误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也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