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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中医疗机构需关注的重点
发布日期:2021/8/25   来源:本站    阅读:621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820日通过,自202231日起施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版《医师法》对原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现将对医疗机构影响较大的内容分述如下:

一、完善了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

新版《医师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两种不予执业注册情形。医师执业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招聘医师时,应注意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二、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规定

新版《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规范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程序,并从实质性上审查医学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在医师的执业范围内,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三、医师应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新版《医师法》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患者的近亲属包括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需要规定医师保障患者知情权的程序要求和具体范围,对需要批准的情形,应履行批准程序。

四、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民事责任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在《医师法》中的具体适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规定医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超越药品说明书实施治疗

新版《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据此,医师超越药品说明书实施治疗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

(二)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

(三)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

2015年中国药理学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中就提到,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而且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临床诊疗过程中,在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的为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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