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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5/16   来源:网络    阅读:418 次

杭府法审告[2005]24

 

 

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民发 [2005]82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意 见

 

 

杭民发〔200582

 

 

关于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为扶持发展社区为老服务,加强和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5]7号)、《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杭政发[2000]263号)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托老机构的内涵

本意见所称社区托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在社区范围内举办的,床位在3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精神慰藉、休闲娱乐、安全托管、膳食配餐、就诊陪护,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机构。

二、社区托老机构的申办条件

1、申办人主体资格和注册资金应符合《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2、拟办机构名称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29号)冠名。

3、申办人应拥有属自有产权的服务场所,特殊情况租赁服务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协议》。

4、举办社区托老机构,原则上应利用现有房屋进行改造设立,如需新建的,应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报批建设。服务场所应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配备厨房、卫生间、浴室和活动场所,设置消防、通讯、报警等设施。

5、服务场所须与社区医疗服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或订立相关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为托养老人进行巡诊、体检,并提供其他医疗服务指导。

6、社区托老机构的服务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社区托老机构的申办材料

1、申办书(申办人资格,拟办机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筹建负责人和非营利性质等基本状况)。

2、申办人情况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杭州市户籍的还须附担保证书;属多人合伙的附合作协议书)。

3、可行性报告(申办目的、服务定位、运行管理、盈亏核算、风险预测等)。

4、房屋场地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场所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办机构的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6、内部装璜设计方案草图。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四、社区托老机构的申办程序

1、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提交申办材料,街道(乡镇)收齐材料并经初审同意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2、申办人材料、证明齐全,实地验收符合社区托老机构设置条件要求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文同意开业。属非营利性的托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从事社区托老服务活动。对营利性的托老机构由民政与工商等部门协商后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3、对符合社区服务业登记条件的托老机构,申办人凭相关证照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办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

五、社区托老机构的日常管理

参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所在区、县(市)民政、?锛鄄棵藕俗急赴浮?

六、社区托老机构的扶持政策

除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社区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托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社会力量举办的3060张床位养老机构的申办、审批和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符合社区服务业登记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并享受社区褚涤泄胤龀终摺

八、上述意见适用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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